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10浏览次数:103

 
生命科学与化学化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建设平安校园,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江苏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其中,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以下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化学化工学院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宣传和培训,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院实验中心主任、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及中转站管理员负责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日常运行管理。配合校保卫处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对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贮和使用、废弃物收集及转送中转站等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申请、领用、保管、使用及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转送中转站等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主要职责:
1.落实学校、学院逐级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强化对本实验室所有人员的安全与法制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实验室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验室特殊实验、特殊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于拟搬迁或废弃或需重新装修的实验室,原实验室使用者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完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由院实验中心具体实施。各使用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通过学院实验教学后勤服务平台申领。对于仓库无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人联系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办理报备手续,通过合法、合规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及时在公安平台上报、备案。未经报备的,产生一切后果由相关教师负责。具体申购办法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八条 各实验室内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使用频繁、使用量小且总量少或者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需要暂存各实验室内的危化品,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使用方式、使用人等进行登记,做好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各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动态台账,认真做好登记,加强进、出管理。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橱柜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暂存和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对于存放危险性较大试剂的柜子需配备必要的锁具。
第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发货、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本帐、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学院将逐级上报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和属地的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按规定安全开展实验: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各实验室负责人、教师应指导学生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物品或强挥发性、刺激性、恶臭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4.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需填写相应的药品使用登记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5.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室,应建立专用账册,报学院办公室备案,落实具体人员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及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章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常用常规实验气体应妥善管理,非常规气体应向学院办公室报备,应妥善管理,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气体的存放:
1.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远离热源,保持通风和干燥。危险气体应存放在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气体钢瓶应妥善固定,并做好状态标识。
4.安全连接气体管路,并标识清楚、经常检漏。
5.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如有必要,需要安装监测、监控设施。
第十五条  实验气体安全使用:
1.要按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张贴。开启或关闭气瓶阀门时,只能用手或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2.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需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3.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
4.气体钢瓶内的气体不可用尽,须保留一定的剩余压力。
5.若发现气体泄漏,应立即关闭气源,采取通风措施,疏散人员。切忌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开关电源。
6.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七章 闲置化学品的调剂

 

第十六条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拟报废化学品,各实验室通过学院办公室在学院相应交流平台上申请院内调剂(有偿或无偿),学院会在交流平台上公布待调剂化学品信息,有意向的实验室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出(调入)实验室须在自己实验室记录本上注明化学品的去向(来源)信息,并向院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报备。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的调剂,须经调剂双方实验室负责人、院实验中心主任和院主管领导初审,学校保卫处终审后,双方才可进行实物交接,交接时双方均须双人在场,双人运送。易制爆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须经调剂双方实验室负责人初审,院实验中心主任和院主管领导终审后,双方才可进行实物交接,并向院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报备。不得私自向个人出借、转让其领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
 

第八章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参照学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院将按照《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生命科学与化学化工学院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