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14浏览次数:79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各实验室领用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在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2、未经院长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先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仪器。实验室责任人逐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维护、鉴定、修理记录等〕,设备的技术档案是管理设备和使用设备的技术依据。

3、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4、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调离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

2、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原则上由对口实验室管理责任人负责联系维修事宜。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2、仪器设备如需报废,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商议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资产办办理销帐手续。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人填写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设备报损、报废、报失单, 注明报废的原因及仪器设备状况,经技术鉴定后由系相关负责人员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3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化学系和资产办共同协商处理。可以利用的部分拆零他用,不能利用的作废品变卖。

2)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实验过程中因不慎打破玻璃仪器,按原价的50%赔偿。

2、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3、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

3)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

5)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6)采购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7)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4、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可配置的按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无法配置的按整套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

4)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量具:按15年折旧计算;

光学仪器设备:按10年折旧计算;

电脑等电子设备:按5年折旧计算;

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5、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实验室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主管领导了解情况后,汇同相关人员进行商议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