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手册(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16浏览次数:79

 

生物实验室安全手册

 

     

一、总则

二、生物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三、实验室的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

四、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七、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一)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二)防火安全制度

(三)实验室用电安全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生化学院的生物实验室全体师生熟悉生物安全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师生员工掌握开展学习和研究所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定此手册。

 

二、生物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1建立由实验室主任领导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安全工作。

2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处,严禁违章操作。

3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

4、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5、实验室不得有漏水、漏油、漏气等现象,废物应及时处理。

6、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穿背心、拖鞋上岗操作。

7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放射性污染、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和存放易燃物的场所严禁烟火。

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安全知识教育,管理和使用人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

9使用剧毒物品须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用量和领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使用剩余部分及时归还仓库,妥善处理好废物。

10用电必须保证安全,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1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放在明显、便于取用之处,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12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负责检查。

13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4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压缩气体钢瓶,不得任意摆放,违章操作。

15、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16、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三、实验室的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

1、分类

1)、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不使用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

2)、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2、分级

每类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各分为四级,各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依次为: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3、适用范围

1)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等。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预防传染的疫苗。

   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学实验除外)应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

  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须在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待有充分数据后再决定此种微生物或毒素应在四级还是在较低级别的实验室中处理。

2)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其适用微生物范围与同级的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相同

 


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1、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1)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一般无须使用生物安全柜等专用安全设备。

  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2)实验室设计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

  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

  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易于清洁,各种家具和设备之间应保持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

  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2、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1)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上述材料的离心操作如果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或安全离心杯,且它们只在生物安全柜中开闭和装载感染性材料,则可在实验室中进行。

  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2)实验室设计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必须满足本标准中生物安全防护一级实验室中各款的要求。

 应设置实施各种消毒方法的设施,如高压灭菌锅、化学消毒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应设置洗眼装置。

  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关闭。

  实验室出口应有发光指示标志。

  实验室宜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3、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1)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同时满足本标准中相应级别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和GBl49252001《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中的要求。

2)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充分考虑动物活动本身产生的危险(如产生气溶胶,撕咬抓挠对人的危害等),并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实验室设计建设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3)使用实验脊椎动物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与一般动物繁殖设施实施物理隔离。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满足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化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本院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的单位和个人。

3、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4、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合理分工,资源共享,行为规范,保证科学研究、实验教学中妥善进行实验动物的管理。

5、由学校协调本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生化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并完善动物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各使用人承担按照实验动物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的责任。

6、学校按有关规定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要求从事实验动物教学科研的有关人员应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必须来自获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

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8、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要求全面掌握动物实验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技能培训。

9、学院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要确保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从事实验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实验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1、购买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应当要求提供相应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证明检疫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严格做好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

12、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13、在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教学、检验和其他活动中,要求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根据实验目的,选择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14、开展有关实验动物的实验实习活动,应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遵守科研实验伦理。实验动物饲养条件、实验动物的实验过程处理及实验结束时的动物处置都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15、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时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

16、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17、若对实验动物进行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8、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9、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取消实验资格,情节严重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1、生物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严格分开;

2、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3、生物实验垃圾应预先灭菌,然后装袋,定时时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

4、剧毒的化学药品废弃物应由学校集中回收处理。

 

七、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1、实验室发生意外事件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2、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3、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生化院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使处理尽量完善妥当。

4、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生化院领导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和生化院领导要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医学专家评估意外事故的危害性和对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可以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争在事故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5、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菌液、菌种)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实验室负责人和生化院领导以及专家);是否采用药物预防疗法,若是,则详细记录治疗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定期检测的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

6、记录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实施形式,人员、范围,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总结和评估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发生事故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整改措施和实行。

7、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如针刺损伤、玻璃碎片扎伤,菌种的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1)、化学污染

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

②立即到急诊室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在发生事件后的12小时内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2)、针刺伤,玻璃碎片扎伤

被污染的针头、玻璃碎片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75%酒精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意外受伤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3)、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菌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及时到急诊室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在12小时内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4)、标本污染

①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60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②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用1000-2000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30-60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

③仪器污染应考虑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目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八、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一)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生物实验室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实验室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2、生物实验室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培训。

3、生物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8、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9、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10、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11、生物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12、高压灭菌器使用时,每半年进行生物学指示剂检测。

13、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14、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二)防火安全制度

1、防火

1)、存放易燃气体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具和开关,使用专门防爆设计的电器设备。

2)、易燃性液体的供给量应控制在有效并安全进行实验的最小量。待处理的用过的可燃性液体也应计算在内。

3)、安全使用酒精灯,不能在燃烧状态下添加酒精,酒精量不能超过总容量的2/3

禁止用冰箱储存易燃液体。如果确实需要,应存放在专门的防爆冰箱内。冰箱应远离火源。

4)、加热易燃易爆液体(燃点低于94)必需在通风橱进行,不能用明火加热。

5)、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在大量使用有机溶剂时,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存放乙醚的温度不得超过25,禁止在冰箱中放乙醚。

6)、工作结束随手关闭水源、电源。离开实验室时要检查水、电、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明火电炉。走廊、楼梯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2、灭火

1)、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扑灭各种火情并协助全体人员从失火现场及其附近撤离的相应消防设备。

2)、根据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摆放灭火器,并根据要求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A类灭火器适用于固体可燃物(如纸、木材、塑料)引起的火灾。A类灭火器多数为消防水栓。

*B类灭火器适用于汽油和溶剂引起的火灾。B类灭火器多数为二氧化碳或化学干粉,如碳酸氢钠。

*C类灭火器适用于电气引起的火灾。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知道电开关的位置以及切断失火电器电源的方法。

3)、遇衣服着火时可选用防火毯,但防火毯并非必备的灭火工具。使用人员应受过训练,懂得站立时不能使用防火毯,在衣服着火后使用防火毯时立即采取“停、倒、滚”动作。从严重火情区撤离时,防火毯可用作个人防护装备。备有防火毯的实验室,防火毯应放在远离出口通道的地方。

3、消防训练

1)、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训练。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如何发布火警警报,学会遇有失火时应做到:

拨打报警电话“119

    发出火警警报以求得帮助,并开始从失火区或建筑物撤离。

    如果可能,立即使用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灭火。

    如果不能扑灭火情,应把所有通向火场的门关紧,并用湿毛巾或床单堵住下面的门缝,以阻止火情的蔓延。

    应将房间里的所有人员撤出。(如果火情并非十分危险,可安排留下一人,向前来灭火的消防队员介绍具体情况。)

3)、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讲解使用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灭火的技能。训练应为“手把手”的方式,还应包括不同火情采用不同灭火器的知识。

4)、对工作人员撤离火场的训练应经常举行,每年进行几次。所有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训练。撤离时,应关闭所有门窗。

 

(三)实验室用电安全制度

1、仪器用电

1)、作为仪器维护措施的一部分,应进行年度的安全用电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每年至少对所有电插座的接地和极性、电缆的完整性进行检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可移动的设备应接地或采用更先进的方法防止触电,但全部塑封无法接地的仪器例外。新设备在使用前也应进行同样的检查。

2)、实验室应装有足够的插座,分布要合理,以减少在插座上接上其它多用插座和避免拖拉过多的电线。在空气中存在达到一定数量的易燃气体或蒸汽有可能形成可爆性混合物的危险环境下,应使用指定专门为此设计的防爆电器设备。

2、维修与维护

1)、所有电器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只能由取得正式资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2)、仪器的维修:除校准仪器外,仪器不得接电维修。维修时要确保手干燥,取下所有的饰物(如手表和戒指),然后谨慎操作。

3)、线路检修:实验室技术人员不得维修建筑物的电力系统。任何涉及开关、插座、配电箱、保险丝、断路器的维修工作应由该建筑物的维修人员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4)、接地:电器设备必须接地或用双层绝缘。电线、电源插座、插头必须完整无损。在潮湿环境的电器设备,要安装接地故障断流器。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