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院科〔2013〕3号
各部门、院系:
现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外立项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院外立项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暂行办法(试行)》(苏教科院〔2005〕16号)自行废止。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外立项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配套原则
1.重点支持原则。配套经费原则上向承担具有创新性、前瞻性、高水平、高级别的科研课题倾斜。
2.到账配套原则。除立项不资助的课题外,申请配套经费的立项课题须将其被批准的立项经费划拨到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财务处账号上,按实际到账经费进行配套,并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确保不“体外循环”。
3.限高配套原则。在院内外重复立项的内容相同的课题,按照所立项课题中最高级别课题给予一次配套,已获得的院内立项资助在配套经费中予以扣除。立项不资助的,按课题立项单位的具体要求给予相应经费配套,但不高于同级别课题配套经费;若无具体要求的,按同期、同级别、同类立项课题资助金额(就低)减半执行配套。
二、配套项目和标准
1.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
2.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部、省级重大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12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60万/项,文科不超过20万/项),部、省级重点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10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45万/项,文科不超过15万/项),部、省级一般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8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18万/项,文科不超过6万/项),部、省级青年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6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15万/项,文科不超过5万/项)。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部、省级重大课题的子课题视同部、省级重点科研课题,部、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子课题视同部、省级一般科研课题。
3.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市、厅级重大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10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15万/项,文科不超过5万/项),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8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12万/项,文科不超过4万/项),市、厅级一般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6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9万/项,文科不超过3万/项),市、厅级青年科研课题按到帐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理科不超过6万/项,文科不超过2万/项)。
4.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部、省级以上政府直接批准立项的子课题(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照各级别配套费减半执行。由课题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批准的子课题不给予经费配套。
5.各级学会发布的课题、与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课题,原则上不给予经费配套。
三、附则
1.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是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在岗职工(以获准立项时的在册名单为准),原则上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离退休人员若主持部、省级以上重大课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2.课题立项批准后,课题负责人持批准文件原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并提交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科研处汇总后,根据课题的类别和级别编制经费报表,部门领导签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送院财务处执行。
3.配套经费由院财务处会同科研处给课题组设立课题分账户,按照院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配套资助审批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各办理一次,原则上不零星办理。
5. 课题级别分类:
(1)国家级课题:国家重点(重大)课题,如“
(2)部、省级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文化部重点课题、文化部规划课题、文化部青年专项课题、国家古籍整理委员会规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3)市、厅局级课题:省社科联研究项目、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属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其他厅局级部门立项项目等。
6. 变更依托单位和负责人的课题经费配套管理
(1) 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拟调离学院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课题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经费的50%退回,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全额退回。调入学院的课题负责人未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院的不予经费配套,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学院(以批文为准)并将课题经费转入学院财务账户的,以实际转入的下拨经费为基础,按同级同类课题配套减半执行。
(2)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下课题负责人拟调离学院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配套经费全额退回。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研处。
附表:拟配套比例及上限1,2
级别3 | 类型 | 配套系数 | 配套上限(万元) | |
理科 | 文科 | |||
国家 | 重大 | 2.0 | 150 | 50 |
重点 | 1.6 | 120 | 40 | |
重大子项 | ||||
一般(面上) | 1.2 | 75 | 25 | |
重点子项 | ||||
青年等4 | 0.8 | 30 | 10 | |
部(省) | 重大 | 1.2 | 60 | 20 |
重点 | 1.0 | 45 | 15 | |
重大子项 | ||||
一般(面上) | 0.8 | 18 | 6 | |
重点子项 | ||||
青年 | 0.6 | 15 | 5 | |
厅(市) | 重大 | 1.0 | 15 | 5 |
重点 | 0.8 | 12 | 4 | |
一般 | 0.6 | 9 | 3 | |
青年 | 0.5 | 6 | 2 |
1. 由我院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部、省级以上政府直接批准立项的子课题(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照各级别配套费减半执行。由课题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批准的子课题不给予经费配套。
2. 各级学会发布的课题、与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课题,原则上不给予经费配套。
3. 分类见文件第三条第5款
4. 包括国家级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学部主任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