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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1.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四年制普高本科毕业生、两年制专升本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2.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3.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至2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知名学者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和相关党政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必要,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及时上报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1人,一般由教务科科长兼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科负责处理。
第五条 各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由院(部)负责人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院党政有关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工作人员1人,一般由所在院(部)教务员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2.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3. 研究处理本院(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4. 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须有记录。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经审核在思想、知识、能力和身心等领域合格后准予毕业者;
3. 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
4.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0;
5. 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本门学科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通过所在专业学位课程考核;
6. 非外语专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后,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参加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小语种)四级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7. 非外语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要求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8. 母语非汉语的来华留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6级水平,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5级水平,或参加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留学生相应汉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9. 非计算机专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及艺体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文科及艺体类与理工类要求不可互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要求者;
2.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3. 受到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
4. 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毕业注册时因未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关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为激励创新、鼓励上进,学生在校期间若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并在毕业之前该处分已解除;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低于2.0但不低于1.8,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初审鉴定并报经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学生达到4.0以上;理科类学生达到3.5以上。以上以我校教务科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
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有相关研究成果并本人作为独立或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项(含1项)以上。以上科研成果由我校科研处协助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3.在校期间在省级或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排名第一);或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排名第一)。以上以正式获奖或表彰证书为准;
4.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参加选调生、公务员、教师编制考试并被录用者;或响应国家号召被录用到不发达地区或边疆地区工作者。以上以正式录取或录用通知书为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材料审核。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审核学位申请人以下材料:
(1) 学位申请书;
(2) 政治表现;
(3) 在校学习成绩;
(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5) 毕业鉴定表;
(6) 专业实习成绩;
(7) 其它有关材料。
2. 初审评议。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评议意见,开列《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汇总表》,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 学位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评议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拟授学位人员名单。
第四章学位证书与学位归档
第十五条 我校颁发自主设计、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留存。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毕业鉴定、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我校2017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6月1日